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最高法行申13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燕,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
法定代表人陈宝生,部长。
白燕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以下简称教育部)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终字第44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宝建、审判员李德申、代理审判员周觅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查明:白燕于2015年2月4日向教育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教育部于2015年2月6日作出教复不字[2015]07号《教育部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不予受理决定),主要内容为:西南交通大学不是行政机关,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其信息公开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其招收学生的行为是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系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范畴。要求西南交通大学对同一准考证号(106134035100021)就读两所不同高校缘由予以解释,其实质是对西南交通大学工作进行咨询,不属于高校信息公开的范畴。同时,白燕提供的材料未证明:l、西南交通大学在信息公开答复中存在侵犯白燕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2、西南交通大学在2014年硕士招生中存在违规行为且该行为是侵犯了白燕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3、西南交通大学存在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应予赔偿的行为。综上,白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白燕如对西南交通大学的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可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举报;白燕如认为西南交通大学在招生中存在违规行为,可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监察部门举报。综上,教育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白燕不服上述被诉不予受理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因此,西南交通大学并非行政机关,而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享有办学自主权的高等学校。同时,《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由此可知,西南交通大学作为高等学校,其依法享有的办学自主权不受侵犯,教育部作为全国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并不直接管理西南交通大学,不是《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所指的直接管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国务院部门。因此,教育部并非白燕所提行政复议申请的适格行政复议机构,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教育部决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此外,教育部在收到白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依法向白燕送达,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诉不予受理决定结论正确、程序合法,应予支持。白燕提出的要求撤销被诉不予受理决定等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白燕的诉讼请求。白燕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白燕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白燕在向本院提出的再审申请中请求:1、撤销2015高行终字第4402号行政判决,立案受理、依法作出合法、合理的实体判决;2、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其申请再审的理由是:1、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理程序存在明显错误;2、被申请人有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教育部是否是白燕诉称的适格的复议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第三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西南交通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的法人,不是一级行政机关。《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因此,教育部作为全国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并不直接管理西南交通大学,不是《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所指的直接管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国务院部门。因此,教育部并非白燕所提行政复议申请的适格行政复议机构,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教育部决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综上,白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白燕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耿宝建
审判员李德申
代理审判员周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