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为缓解职工因首次确诊患上本计划所列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 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计划所列的30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会员可按照本计划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 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成都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成为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
单位工会有责任和义务向参加的会员宣传、解答本计划的内容,使会员知晓本计划。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500人以上的单位,最低参加比例为70%;100人以下的单位须100%参加。
基层单位首次参加本计划时须提供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花名册。
第三条 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一、参加本计划会费标准为每人40元(每份),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计划。
二、本计划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需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三、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参加份数等信息。
四、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最多参加3份本计划,超出份数视为无效。对已参加本计划的单位,保障期内新增人员参加的,原则上将在下一保障期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五、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执行90日(含本数,下同)的观察期。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按原份数继续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新增的份数一律执行观察期,保障待遇从保障计划生效日起计算。
第四条 健康告知
会员参加本计划前已患本计划所保障的30类重大疾病之一的,参加本计划时须履行有关健康状况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应隐瞒。
第五条 参加本计划的待遇和相关规定
一、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一)在本计划生效3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30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不享受领取重大疾病的互助金待遇;
(二)在本计划生效30日(不含)后9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30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1000元(每份),本保障期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终止;
(三)在本计划生效90日(不含)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上述30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重大疾病互助金10000元(每份),本保障期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终止;
(四)参加本计划前已患有本计划规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的会员,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五)对参加本计划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续保时,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二、本计划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30类:
(一)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二)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3.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4.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四)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五)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胰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六)白血病
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
(七)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八)严重烧、烫伤
指烧、烫伤面积占30%以上(含本数);或者Ⅲ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10%以上;或者烧、烫伤面积虽然不足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2.有复合伤、合并伤或化学中毒者。3.重度吸入性损伤。
(九)瘫痪
指因疾病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计划。
(十)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段以上)全性断离。
(十一)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计划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十二)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眼球缺失或摘除;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3.视野半径小于5度。
(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四)重症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计划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五)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计划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六)心脏瓣膜移植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七)系统性红斑狼疮
肾脏病理诊断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对狼疮算性肾炎分类中的第3,4,5,6型。
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累及多系统、多器官的具有多种自身抗体的免疫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又称为狼疮性肾炎,是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造成肾功能损伤。须由肾脏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或经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WHO诊断标准定义的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或肾病综合征; Ⅴ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其它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它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十九)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严重重症肌无力: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计划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
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3.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的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二十一)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不可逆的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平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不可逆指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初次诊断后需持续180天以上。
须由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上述临床症状;
2.散在的、多样性的神经损伤;
3.上述临床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纪录。
(二十二)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三)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二十四)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计划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
(二十五)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计划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二十六)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二十七)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二十八)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②网织红细胞<1%;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二十九)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系统性硬化病(硬皮病)
一种以皮肤、血管和内脏器官出现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系统性结缔组织病,表现为进行性的皮肤和内脏器官的胶原化和纤维化,以及伴有皮肤和器官损害的阻塞性血管病(血管栓塞)。须经相关专科主任级医师确诊且需提供下列一项或一项以上内脏器官受累的检查报告及诊疗记录:
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动脉高压、肺心病;
心脏:心室功能受损至少达到投保当时纽约心脏协会对心脏损害分类的第3级;
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出现肾功能不全。
第六条 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本计划的保障待遇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计划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
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四、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计划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五、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六、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七、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
八、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
九、医疗事故导致的;
十、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十一、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
十二、非认可的医疗机构;
十三、会员在参加本计划前已经或曾经患有本计划所列疾病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或由其它疾病转移致使会员患有本计划所列疾病;
十四、医院误诊;
十五、工伤、生育、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其他非疾病原因导致的。
第七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重大疾病慰问金、互助金由会员本人受领。
第八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一、会员自首次确诊患有30类重大疾病之日起,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告知办事处以便进行调查。
二、会员首次确诊患有30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填写《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成都办事处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互助金给付申请表》,提供会员本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原件、复印件。还应同时提供: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客观病历(含出入院记录、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等);
三、会员自疾病确诊之日起,2年内不向办事处提交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第九条 经费渠道
一、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社财〔2002〕18号):“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2007〕17号文):“为了给职工办实事,有条件的地方工会或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互助互济保障计划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计划所指的重大疾病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判定。
二、无论是否已经参加本会其他互助保障计划,会员首次参加本计划均需重新执行观察期的规定。
三、为维护全体会员权益,本计划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
四、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