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冠体育官网工会财务会计管理办法
(校工会委员会2015年12月2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各级工会应在初步达到规范化要求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化工作,使之制度化、常态化、长期化,形成工会财务会计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校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化建设,提升我校工会财务会计管理水平,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修订)(总工办发〔2013〕2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校工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财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二条 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工会会计制度》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业务素质相适应的会计人员。
第三条 根据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设置会计人员工作岗位,明确职责分工,实行会计、出纳分设,钱、帐分管,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第四条 会计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会计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
第三章 财会机构工作职责
第六条 工会财务负责校工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筹集、分配和管理工会经费职责,不断提高工会经费收缴效果、财务管理水平和经费使用绩效,确保工会财务管理合法有效。
(二)负责建立健全内部财会制度,加强内部财会控制,防范化解财务风险。
(三)负责编制校工会经费收支预算草案,协调各分会共同实施年度经费收支预算。
(四)负责校工会收支日常核算和审核工作,及时编报年度经费收支决算,确保财务数据准确、真实、完整。
(五)负责对工会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工会资产进行价值管理和核算,会同资产管理人员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核对,确保资产安全完整,账实相符。做好资产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章 预算、决算管理
第七条 严格遵守《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编制工会经费预算、决算和组织预算执行。预算编制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第八条 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
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
支出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
第九条 年度预算、决算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报批。
工会年度预、决算草案,由工会财务编制,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经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省教科文卫工会财务部审批。
第十条 按照预算确定的任务积极组织收入,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一条 根据批准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的执行。有效控制“三公经费”等行政支出。
第五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工会会计制度》等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原始会计凭证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审核程序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
原始凭证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并附有相关附件,报销单据上经办、证明、验收、报批等相关人员签字齐全。
第十四条 记账凭证内容、填制方法、所附原始凭证、更正错误方法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经有关人员签章,字迹清楚,装订整齐。
第十五条 会计账簿设置齐全,有总账、明细账。各类账簿的启用、登记、结账、错误更正方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会会计制度,记账及时,文字规范。
第十六条 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 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经过审核的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八条 财务报告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并经分管财务的工会主席、财务负责人审阅并签章。
第十九条 财务核算实行会计电算化。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要求,配置与会计电算化需要相适应的硬件,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用于账务处理的计算机应保证财务会计工作专用,不能联入学校局域网及互联网;需要联网的,应通过物理隔离等技术,保证账务数据的安全。账务处理等电子数据定期备份。工会财务软件、报表软件应符合上级工会要求。
第六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工会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第二十二条 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经费开支程序和批准制度,做到申请、经办、证明、验收、审核、签批等经费开支手续完备,原始凭证合法有效,相关附件齐全。
第二十四条 重大资金支出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
第二十五条 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二十六条 现金的收付、存取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杜绝下列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 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
(二) 未经批准坐支现金;
(三) 超出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留存现金;
(四) 用不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凭证抵顶库存现金;
(五) 以现金形式保留账外公款;
(六) 编造用途或用转账凭证套用现金;
(七) 利用账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
(八) 其他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使用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杜绝下列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 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二) 伪造、变造证明文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 擅自改变银行结算账户用途;
(四) 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五) 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六) 不及时撤销应当撤销的银行结算账户;
(七) 其他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支付结算符合《支付结算办法》。杜绝下列违反支付结算纪律的行为:
(一) 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
(二) 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三) 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四) 其他违反《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九条 银行票据明确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设置登记簿进行记录。
第三十条 严格按照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第三十一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整理归档,妥善保管,调阅和销毁符合规定手续。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工会资产实行“统一所有、分级兼管、单位使用”的监管体制。
第三十三条 严格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工会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对工会资产进行登记,加强对工会资产的产权管理,防止工会资产流失。
第三十四条 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对工会固定资产等进行登记、核算、管理和处置。
第三十五条 严格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年度统计暂行办法》和上级工会有关资产统计的要求,做好校工会资产的统计汇总工作,按时上报工会资产年度统计报表和分析说明。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定期整理归入学校档案馆。
会计电算化的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要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工会分管副主席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三十八条 会计档案保管年限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应按照规定程序销毁并填写销毁清册,做到手续完备。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由校档案馆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校工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