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支持,进一步推动国内外合作培养创新型国际化人才和基础学科人才,设立并实施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创新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创新项目采取项目实施单位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申报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及各项目选派类别与规模;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获批项目及人选条件选拔推荐人选,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录取后派出。
第四条 创新项目主要选派类别为攻读国外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项目单位可结合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求,选派少量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访问学者和高级研究学者;获批教育部“强基计划”及“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基地”的79所高校(名单),可选派少量本科插班生(仅限“强基计划”及“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基地”在读学生),每校每年申报规模不得超过5人。不支持申报类别仅含本科插班生的项目。
第五条 创新项目资助内容一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bench fee)、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手续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部分国家急需专业或前沿学科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可提供学费资助,学费资助额度以各项目立项通知为准。对本科插班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访问学者、高级研究学者不提供学费资助。
第二章 立项办法
第六条 创新项目面向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实施。有申报意向的单位,可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单位正式公函,申请加入创新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获批后方可进行项目申报。
第七条 创新项目下设3个专项:
(一)“双一流”建设专项:面向入选第二轮国家“双一流”建设的147所高校(名单),每所高校每年可新申报项目2项。各校申报项目应围绕其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及相关交叉学科,如项目选派类别含本科插班生,仅限“强基计划”及“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基地”在读学生。每校获批执行中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5项。
注:现有执行中项目超过15项的高校,应自行进行项目梳理,在执行中项目数量达标之前,不接受新申报项目。
(二)特色高校专项:面向未入选第二轮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的高校,每所高校每年可新申报项目1项。各校申报项目应围绕其重点建设学科,如项目选派类别含本科插班生,仅限“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基地”在读学生。每校获批执行中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项。
注:现有执行中项目超过3项的高校,应自行进行项目梳理,在执行中项目数量达标之前,不接受新申报项目。
(三)非高校类专项:面向中央国家机关、科研院所及其他有关单位,每个单位每年可新申报项目1项。原则上获批执行中项目总数不超过3项。
第八条 2022年9月底前,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单位内部选拔,统筹研究确定2023年度申报项目,并按照《2023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申报材料及说明》准备项目申报材料。
第九条 2022年10月1日至20日期间,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国家留学基金委网上项目申报。
第十条 申报项目应反映项目单位在加强高等教育对外开放方面的新思路、新举措,体现单位特色学科优势,代表单位人才国际合作培养实力与水平,能够对国内相关领域的国际化发展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应围绕学科建设,服务学校发展,体现行业需求;应具有创新的特点特征,要有明确的问题导向;应聚焦相关专业人才领域,建立优质合作交流平台。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国外合作单位须为世界一流院校、科研院所,或在双方合作学科领域具有较强优势;重点支持中外双方“强校合作”,或在双方共同优势学科领域“强项合作”的项目;对涉及多个国外合作方的项目,选派学科及专业应突出重点并考虑关联性。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合作双方应有一定前期合作与交流基础,原则上应签有尚在有效期内的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创新项目鼓励项目单位多方筹集配套经费,如有其它国内外经费来源或确定的经费分担机制,亦请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于2023年1月底前公布获批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五条 获批项目执行期为三年,由项目单位承担获批项目执行和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收到国家留学基金委立项通知后,应制定项目执行和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获批项目选派规模、选派类别、选派专业、留学国别、留学单位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十八条 涉及学费资助的项目,学费实际资助额度不超过立项通知中明确的学费额度。
第十九条 对于执行中项目,项目单位须逐一进行年度总结,并于每年项目申报时(2022年为10月1-20日)通过信息平台在线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三年期满时,项目单位须对项目进行全面总结,并于每年项目申报时(2022年为10月1-20日)通过信息平台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一条 对执行期为2020-2022年度的项目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1.对于截至2022月7月31日前未有人员录取的项目,终止项目实施,并不得申请继续执行。
2.对于执行率过低的项目(截至2022月7月31日录取人数低于3年总规模的30%),可进行2022年第二批次人员申报,但不得申请继续执行。
3.对于执行较好的项目,可进行2022年第二批次人员申报,并可于到期后申请继续执行。申请继续执行的,申请流程与新申报项目相同,不占用项目单位当年可新申报项目名额。国家留学基金委将组织对申请继续执行的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与新申报项目一并公布。
第四章 人员选拔与录取办法
第二十二条 创新项目依托各项目单位获批项目进行人员选派。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根据获批资助项目立项通知及本单位制定的项目执行和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人选,经评审(涉及学费资助人员须由项目单位组织进行面试评审)和公示后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推荐。项目单位推荐、选拔及公示工作应于申请人网报前完成,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项目单位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后确定是否录取。
第二十五条 2023年人员申请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第一批3月1-10日;第二批9月1-10日。项目单位须统一组织推荐人选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网上报名,按照《2023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人员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并在线提交。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分别于3月20日(第一批)、9月20日(第二批)前对推荐人选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通过信息平台为申请人填写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并在线提交,并将单位推荐公函(公函中须明确是否已公示)、《推荐人员名单》原件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七条 录取结果将分别于2023年5月底前(第一批)和2023年10月底前(第二批)公布。受理单位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自行下载打印录取通知和名单,并通知留学人员及时登录信息平台查询及办理后续派出手续。留学人员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询录取结果,下载打印录取文件,国家留学基金委不再寄送纸质录取文件。
第五章 人选基本条件
第二十八条 符合2023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
第二十九条 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政治素质优秀,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三十条 获得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或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满足创新项目外语条件要求(详见创新项目外语条件要求)。
第三十二条 各选派类别要求:
(一)高级研究学者:留学期限为3-6个月。须为项目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67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其中,教学科研人员重点支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博士生导师,优先支持“双一流”建设学科主要负责人、或国家级重点教学或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平台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奖励一等奖获得者等;行政管理人员重点支持具有副司局级(含)以上行政职务的人员。
(二)访问学者:留学期限为3–12个月。须为项目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科毕业后应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应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无工作年限要求。
(三)博士后:留学期限为6–24个月。须为项目单位具有博士学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或应届博士毕业生(须为后备师资)。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四)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或外方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为准。须为项目单位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包括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在职工作人员。在读硕士研究生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在职人员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在相应工作岗位取得较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五)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留学期限为6–24个月。须为项目单位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六)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留学期限一般为12–24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或外方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为准。须为项目单位优秀本科应届毕业生;获批项目明确为中外双硕士项目的,申请人可为项目单位在读硕士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七)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留学期限为3–12个月。须为项目单位全日制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八)本科插班生:留学期限为3–12个月。须为项目单位全日制在读优秀本科生(应届毕业生除外),申请时年满18周岁(2023年第一批人员申请时应为2005年3月10日以前出生、第二批人员申请时应为2005年9月10日以前出生)。
第三十三条 创新项目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
1.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
2.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3.已申报其他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或未通过当年专家评审。
第六章 人员派出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2023年创新项目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至2024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三十五条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有关手续办理、常见问题等请登录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阅读《出国留学人员须知》,并按要求办理。
第三十六条 派出前,留学人员须登录信息平台(https://apply.csc.edu.cn)按要求签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须办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办理方式详见https://www.csc.edu.cn/chuguo/s/1552);须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办理预定机票等手续。
第三十七条 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10日内须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具体按照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要求办理。
第三十八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国内院校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学成后应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到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对其推荐的留学人员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应按照项目实施和管理办法,统筹考虑“选拔、派出、管理、回国”各环节,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具体工作应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
第四十条 本项目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后,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攻读更高层次学位或进行联合培养时,不受回国后满两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限制。
第四十一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四十二条 其它有关事宜按照国家公派留学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