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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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保持基层党组织先进性,不断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基层党组织,是指我校各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和各教职工、学生党支部。
第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每届任期三年,党支部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新组建或调整的单位,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会。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宜进行换届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和班子整体结构合理的原则。酝酿推荐候选人,既要坚持候选人条件,又要注意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年龄(年龄能够胜任一届工作)、文化知识结构和工作开展的需要等,尤其要选好书记。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选配一些年轻同志和女同志进入委员会。党总支(分党委)委员应由政治坚定,开拓进取,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密切联系群众,政治业务素质好,组织领导能力强,热爱党务工作,有三年以上党龄的党员担任。单独成立党总支(分党委)的单位,其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进入党总支委员会。党支部委员应由党性强、素质高、作风正、工作负责、联系群众、具有奉献精神并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的正式党员担任。
第七条 在选举中,要充分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使广大党员拥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保证选出为广大党员充分信任、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的党的领导机关和干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换届选举的准备
第八条 做好宣传教育。在任期届满之前,要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认真组织广大党员学习《党章》,在党员中进一步开展党的基本纲领、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经验的教育,把党员的先进性教育活动贯穿到换届选举工作中,对党员进行一次增强党性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教育,明确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使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到换届选举工作的各项活动中去,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确保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召开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党支部委员会或委员会扩大会议,认真学习《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讨论确定选举的时间、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构成原则、委员候选人的名额(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候选人条件和选举办法等并做出换届选举的决议,书面请示上级党组织批复同意后,再着手做好选举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十条 起草工作报告。召开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党支部委员会或委员会扩大会议,回顾总结委员会在任期内完成的工作任务、取得的成绩,以及存在的差距和问题,并针对本届委员会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对下届委员会工作的设想和建议。工作报告起草要充分征求所属党组织、党员的意见。
第十一条 酝酿候选人。根据委员候选人的条件和人数,各党支部组织党员充分酝酿讨论,采取组织推荐、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经过几下几上的讨论,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同时,根据各党支部(党小组)和党员的推荐情况,提出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
第十二条 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确定的新一届委员会候选人预备名单以及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名单,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即可召开党员大会正式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第十三条 确定党员大会日程,明确召开时间、地点,做好会务工作,可邀请上级党组织或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十四条 换届选举的党员大会会场应庄严肃穆,正前方悬挂中国共产党党旗(有条件的应设立会标);要按照统一样式印制选票(见附页),并将投票箱摆放在会场前方明显的位置;会议开始可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会议结束可奏(唱)《国际歌》。
第三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五条 召开党员大会举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由上届委员会书记代表上届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工作。
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选举,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可进行选举。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一)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二)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三)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四)工作调动、下派锻炼、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出正式组织关系而未转出的;(五)其他经认定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的。
第十七条 选举前,上届委员会应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做出负责的答复。必要时,可批准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十八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委员会委员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从不是委员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
书记、副书记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条 委员会委员的选举,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的选举,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二十一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末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二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可以弃权。选举人可以另选候选人之外符合条件的党员。
第二十三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并作统计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四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五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数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得票超过半数的人员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得票超过半数的的末尾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二十七条 选举结束后,计票人应将选举结果填写清楚,经监票人签字后,与选票一起封存,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 党员大会和第一次委员会闭会后,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呈报选举情况。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党员大会召开时间、党员总数、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有效票数、每个候选人获得的票数,委员会选举的结果。
2、第一次委员会召开时间、应到人数、实到人数、书记和副书记的选举结果、委员分工情况。
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报校党委审批,党支部报党总支(分党委)审批,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 监督和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上一级党组织负责监督买施。
第三十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暂行办法行为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并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党纪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