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
教育部党组近日印发了《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的通知,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促进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十不准”包括:不准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定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事项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聘用)中拉选票、打招呼,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物资设备采购、资金借贷、重大项目投资等经济活动,以及校办产业、后勤服务等经营管理活动;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生、录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科研项目评审等工作;不准违反规定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以本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不准收受学校所属单位及个人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不准违反规定在学校所属单位领取津贴、补贴、奖金,或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不准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或者从事有悖学术道德、职业道德的活动;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的工作人员在考试、入学、就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务晋升以及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据了解,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的要求,教育部把2010年作为学习贯彻《廉政准则》活动年,将《廉政准则》和教育部党组颁布的“十不准”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对于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教育部将组织《廉政准则》和“十不准”学习培训,做到全员覆盖。教育部还将督促各直属高校,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廉政准则》和“十不准”实施细则,完善制度,逐步建立以《廉政准则》为核心、与高校管理体制相适应、与反腐倡廉建设有关制度相配套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