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纪检监察机关统一撤销廉政账户的公告
2004年,为配合开展领导干部收送现金有价证券问题专项治理,省纪委监察厅对外公布了廉政账户。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根据需要,大部分设立了廉政账户。廉政账户在一定历史时期,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廉政账户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现。为进一步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四川省纪委监察厅决定,从2016年7月15日起,全省纪检监察机关统一撤销廉政账户,余额移交同级财政,上交国库。
全省各级党员干部要严格自律,坚决当面拒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对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当面拒收的,事后要尽可能退还;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当面拒收和事后退还的礼金,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一个月内实名登记上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不当面拒绝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又不按要求退还或登记上交的党员干部,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
中共四川省纪委
四川省监察厅
201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