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早抓小 防止“小错”酿“大祸”
抓早抓小 防止“小错”酿“大祸”
发布时间:2015-12-10 08:42:55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日前,本报“‘四风’典型问题监督哨”栏目刊发报道,讲述了一则“100元钱‘换来’党内严重警告”的真实案例:
今年春节前夕,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河滨街道一名村干部在代表“两委”慰问贫困群众时,偷拿了100元慰问金。在得知街道纪工委介入调查此事后,这名违纪村干部赶快将偷拿的慰问金补发给了救助对象,但还是没能逃过从重处理,最终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0元钱的确不多,甚至不够一餐饭钱,但是从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涉及资金的性质、侵害对象的身份以及造成的影响上看,都很特殊。给予严肃处理,既体现了对损害基层群众利益问题的‘零容忍’,同时也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小错’酿成‘大祸’。”湛河区纪委干部葛玉红道出了从重处理的良苦用心。
网友纷纷对此点赞:解决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基层纪委就应当这样瞪大眼睛、抓早抓小,绝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让“蝇”“蚁”横行无忌!
一直以来,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都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点,同时也是难以根治的痼疾。究其原因,除了这些问题本身具有易发难查、容易复发等特点外,一些基层纪委监督执纪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也难辞其咎。
“有的基层纪委缺乏能力、不敢担当,不但不主动出击、发现问题,而且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线索,也不愿花时间精力深入调查,往往简单给个轻处分,或是‘既往不咎’、不了了之。”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纪委干部吴震指出,还有的基层纪委瞄不准“靶心”,手里握着法律的尺子,不把违纪违规行为当回事,甚至有意“养案不查”“算总账”,造成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
贵州省德江县纪委干部秦雨霏认为,中国传统的“人情社会”根深蒂固,对干部群众思想观念的影响很大。有些基层纪检干部担心监督执纪会得罪人,特别是对熟人拉不下情面、狠不下心;还有些纪委书记认为想“进步”就要多“和稀泥”、少较真,以免影响选票。
殊不知,不处理人不是爱护干部。捂着盖着、自欺欺人,只能换来一时的平静,却得不到永远的平安。执纪者如果“不走心”“糊弄事”,不仅会让老百姓“心凉”,还会给基层党员干部传递“小错不惩”的错误信号,结果往往是养痈成患,让组织和群众受到更大伤害,也令违纪违规者付出更大的代价。
“比如村干部浇地用电不花钱、办理低保送人情等等,这些事看起来好像小,但小错不断,大错就不远了,违纪违规发展下去就是违法,贪小不解决,就会贪大,贪大了就会被抓起来。”山西省委书记王儒林点出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危害。
以江苏省昆山市为例,2014年该市查处窝案串案4起14人,其中13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占总人数的92.8%。当地纪检干部反思道:“如果当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就提醒、就严查,也不至于都落到这般田地。”
的确如此。坚持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以“零容忍”态度及时进行处理,不仅能够形成强大震慑,强化“不敢”的氛围,同时还能发挥“处理一个,警醒一片”的教育效果,挽救更多干部。
去年8月,山西省娄烦县文广新局一名干部周五去太原市办公事,当天返回县里已经是晚上9点多,他没有按照规定将公车停放到单位,而是停在自家门口,被群众举报。县纪委了解情况后,及时对他进行了约谈。这名干部认识到了错误,在以后公务活动中没有再违规,并经常以亲身经历提醒身边人,要引以为戒,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这个事例充分说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不是一句挂在嘴边的空话,而是对党员干部真正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娄烦县纪委书记刘贵江说,对党员干部要经常性地咬咬耳朵、扯扯袖子,才能使他们少犯错误、不“戴铐子”,达到小惩大诫的目的。
那么,基层纪委如何把抓早抓小的要求落到实处,将群众身边“四风”和腐败问题扼于萌芽?
方向其实很明确,就是要聚焦聚焦再聚焦,围绕“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正如王儒林所说的,“发现违纪苗头就马上去管,触犯了纪律就及时处理,该谈话的谈话、该核实的核实,不怕得罪人,不当老好人,切实解决好对大问题不敢碰、小问题不当事,‘动手术’没胆识、‘治未病’没措施,养痈成患、放任自流等问题”。
违纪行为无“小事”,“破法”必自“破纪”始。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不仅是惩戒,更是治病救人。基层纪委只有时刻牢记党章赋予的职责,树立正确的执纪观,把握和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才能真正起到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的作用,营造风清气正的基层政治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