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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四种形态”的基本要求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15 08:52:53 浏览次数: 【字体:

明晰“四种形态”的基本要求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成都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王川红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管全党、治全党,不仅是一种工作导向,更是基本工作方法。新形势下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必须着眼常态长效,切实增强落细落实的主动性和执行力,做到全局研判、全体担当、全程规范。

自上而下强化担当

各级党组织要围绕主责落实强担当。要发挥核心领导作用,当好运用“四种形态”的领导者、推动者和执行者。要把功夫下在平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对党员的日常纪律教育和规矩约束,促进党内关系正常化。当前,特别要善于运用“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推动“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各级纪检机关要找准工作定位强担当。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各级纪委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在党委领导下开展监督执纪,不缺位、不越位,依纪依规履职尽责。要以纪律为尺,多渠道获取问题线索,在违纪处理上强化震慑。要强化具体支撑,用好问责这个“撒手锏”,推动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意识养成。

全体党员干部要坚定党性原则强担当。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起好模范带头作用的同时,要严格履行“一岗双责”,不断强化对分管范围内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真正把严管厚爱落到实处。普通党员干部要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切实强化民主监督。

把握全局精准研判

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必须从全局出发监督执纪,把个案放在整体生态中综合考量,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的关系,确保取得最佳效果。

强化监督执纪的空间观。强化监督执纪,既要看好“树木”、又要关注整片“森林”,既要了解监督对象的个体情况,又要对所在地区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有总体判断。对于纯粹个性问题,要斟酌考虑、个别处理、注重影响;对于面上共性问题,要以个案为突破点,出重拳、强震慑。

强化监督执纪的时间观。“四种形态”的划分绝不意味着“放水”或“收兵”,监督执纪只会越往后越严。整饬“四风”过程中,党中央明确要求将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后的顶风违纪行为列为重中之重,这也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要求。今后,凡是党内开展了新的重大活动、明确了新的纪律要求、提出了新的行为标准,监督执纪尺度应当一律更加从严。

强化监督执纪的协同观。监督执纪不能“就案办案”,必须综合考量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纪效果,与中心工作推进、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协同共进、同频共振,最大限度体现政治性和政策性。比如,当前对于扶贫、环保等领域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对于群众关注度高、影响恶劣、亟待解决的“微腐败”问题,必须始终紧盯不放、从严快查重处。

全程体现灵活规范

“四种形态”是一个辩证的、动态的有机体,是灵活性和规范性的统一。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必须坚持柔性执纪、规范执纪并重。

日常规诫务必有方。“四种形态”关键在第一种形态,必须因事而治、对症下药,做到抓早抓小、立改快改。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通过约谈、函询等方式,及时“红脸出汗”;对问题有可能发展为违纪的,要通过诫勉谈话、限期改正等方式,及时当头棒喝直戳痛处,促其迷途知返;对“红脸出汗”作用不大的,要及时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严肃的思想斗争,通过集体交锋敦促悔改。

定性量纪务必有据。第二到第四种形态,关键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为标尺。要紧扣事实不失“准星”,在认定问题性质上,特别要注重全面分析,完备逻辑链条,防止以偏概全、主观臆断;在量纪处理上,要严格执行党纪条规,根据错误性质和情节,按照量纪标准实施处分。

形态转化务必有度。凡涉及形态转化,必须坚持集体研究,综合考量性质情节、觉悟态度、后果影响等因素,既看违纪事实发生的主观因素又看客观因素,既看违纪事实的性质又看危害程度,真正做到客观公正、不枉不纵。必须严格把握各形态之间转化条件,明确工作流程和规范,强化请示汇报和过程监督,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