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
为加强科研档案工作,促进档案工作更好为科技创新服务,近日,国家档案局、科技部发布第15号令,公布《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了《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7〕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实施对于完善科研档案管理体制机制,加强科研活动的宏观管理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近年来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和科技体制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暂行规定》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科研档案工作发展需要,要求修订《暂行规定》的呼声也日益增多。2017年,国家档案局、科技部正式启动《暂行规定》修订工作,经实地调研、座谈讨论、文稿修改、公开征求意见等环节,历时3年,最终形成《规定》。
《规定》的修订从促进国家科技创新能力的需求出发,着眼于解决当前科研档案工作存在的问题,是国家档案局、科技部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对档案工作、科技工作的部署,落实科技体制改革和新档案法的有关要求,全面加强科研档案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修订后的《规定》全文共28条,与《暂行规定》相比,本次修订内容体现在以下7个方面:一是完善了科研档案的定义;二是进一步明确了科研档案管理责任;三是丰富了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内容;四是增加了科研电子档案的管理要求;五是对跨学科、跨领域、跨机构开展研究的科研项目的档案管理提出了要求;六是优化了科研档案验收制度;七是鼓励科研档案信息的共享利用。
《规定》的印发有利于加强新形势下的科研档案管理工作和科研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科研档案和科学数据的协同管理,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对于提高档案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能力,从而促进我国科技创新工作,提升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