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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改革

青年教师教学导师制度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1-12-07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青年教师教学导师制度的实施意见

 

20092月我院首次实行助教培养导师制度以来,新进教师经过导师制培养,在业务素质、教学水平、学历提高等方面,都有较大提升,为进一步加强我院青年教师的培养,促进师资队伍建设,提高青年教师的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经针灸推拿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自2011315日起,对从事教学工作的青年教师实行教学导师制度。

一、培养对象:在职在岗、为本专科学生授课的35岁以下(不含35岁)的青年教师。

二、导师条件:根据双向选择原则,在青年教师承担教学任务所属的学科范围内,选择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师德师风良好、正高职称的教师作为教学导师。每名导师最多可指导两名青年教师。

三、培养时间:培养期2年。

四、培养内容:指导青年教师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内容制定、教学方法改进、教学质量提高,以及进行教学改革课题申报、教学改革论文撰写等。

五、保障及要求:导师对指导对象制订培养计划,并根据指导计划记录指导过程;青年教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并根据《针推院/附三院专业教师听课制度实施意见》相关要求参加听课并填写听课记录表。两年培养期内,青年教师需申报1项教改课题或公开发表教改论文1篇。

六、考核评价

学期末根据青年教师指导计划表、导师指导记录、青年教师听课记录及督导专家组检查记录,由学院统一进行评定。合格者,发放导师津贴;对未完成相关要求的青年教师及导师不参加当年评优,导师不予发放导师津贴。两年培养结束后,由学院组织对当期青年教师进行讲课观摩及教改成果考评,经院级督导专家组考核,80分以上者(含80分)为合格,合格者不再进行第二期培养;80分以下者(不含80分),则需要进行第二次确认导师,再培养两年。

七、导师待遇:按照硕士研究生导师的津贴标准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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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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